近日黃石鐵山法院審判了一起小學生打賞案件。
程某9歲,是某小學三年級學生。今年疫情期間居家上網課,學習之余喜歡刷直播娛樂。6月4日,程某使用其母親微信綁定的銀行賬戶向被告某直播平臺多次轉賬,用于充值給主播打賞,累計高達4萬多元。程某母親發現后,多次和某直播平臺公司溝通,懇請退還打賞款項,被該直播平臺公司拒絕。
原告程某向鐵山法院起訴。鐵山法院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進行調處。8月26日,承辦法官主持在線調解,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,原告程某申請撤回起訴,被告某直播平臺公司自愿返還相應款項并已履行完畢。
承辦法官表示, 由于未成年人的自制力和分辨能力較差,未成年人高額打賞主播事件頻發,給家庭和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,從而引發了未成年人直播沖動打賞與高額打賞等法律問題。
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《民法典》明確說明,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認;但是,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、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。
除了法律保護的同時,法官也呼吁家長們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管理,特別是教育孩子從小養成理性消費的習慣,避免讓孩子有機會接觸大額資金等。一旦糾紛發生,不僅處理糾紛的過程勞神費力,對于那些年滿8歲未成年人的年齡、智力能夠理解的消費,父母可能要為其承擔民事責任。